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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航局:启动第二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综合论证工作!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 建设方案综合论证办法》全文来了
发布时间:2022-03-22 | 浏览次数:3


近日,民航局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(空管办)发布了《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 建设方案综合论证的通知》,宣布定于2022年3月底启动并开展第二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综合论证工作。通知表示,将依据通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管理办法》,按照民航局领导对《2021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区工作情况的报告》的批示精神,基于一年多来试验区建设和运行经验,不断“稳中求进”,逐步加大对试验区建设运行的政策供给和指导力度。要求各申报主体(地方政府)应进一步完善建设方案,在3月27日前将综合论证材料(见附件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管理办法》)和完善后的建设方案一并提交(邮寄或直接送至)秘书处,并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秘书处对接相关工作。据了解,这是继2020年10月民航局公布了首批13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名单之后的第二次批量化申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 的好机



秘书处联系人:刘菲,电话:13488893911,邮箱:liufei@camic.cn,邮寄地址: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东路3号D座303(100102)。

联系人:韩鹏,杨非,电话:010-64091659。


2020年10月,民航局发布通知,公布了我国首批共我国首批共13个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名单,根据定位的类别,13个试验基地(试验区)中共有2个支线物流(四川自贡、陕西榆林),2个城市场景(浙江杭州、河南安阳),1个海岛场景(上海金山),8个综合应用拓展(北京延庆、江苏南京、广西贺州、天津滨海、辽宁沈阳、山东东营、安徽安庆、江西赣州)。2021年3月,民航局又印发了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试验基地(试验区)管理办法》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局、民航地区管理局以及试验区申报、建设主体的主要职责,提出了对试验区建设及运行进行监督指导、综合评估、交流推广的要求,以及明确了试验区设立、暂停与退出机制,以便持续有力支持和指导试验区建设和运行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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