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,公布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, 自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 其中, 《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》(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》修订)被废止。
据介绍,为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,进一步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,维护国家法制统一、尊严和权威,国务院对“证照分离”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,以及与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。 同时,做好与《信访工作条例》出台的衔接。 为此,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,对6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。
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方面。 修改《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》等3部行政法规,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; 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; 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许可。 同时,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。
关于审批改为备案方面。 修改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等7部行政法规,将诊所执业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; 取消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,改为备案管理; 取消国际道路货物运输、道路货物运输站(场)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,改为备案管理; 取消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,改为备案管理; 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由审批改为备案等。 同时,修改了相关表述,相应规定了备案程序及法律责任,并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。
关于实行告知承诺方面。 修改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等3部行政法规,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行告知承诺; 对旅馆业许可核发实行告知承诺; 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。 同时,明确了告知承诺的相关程序,并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。
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方面。 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等3部行政法规,将相应许可层级进行了调整,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。
废止《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》等6部行政法规。 这6部行政法规有的制定年代较为久远,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冲突; 有的已经被上位法废止或者上位法依据已被废止; 有的已被其他法律法规所取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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